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网站建设与管理办法(试行》

作者:浏览:时间:2022-06-23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智慧校园建设,不断提升网站的建设、运行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等法规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严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按照“统筹规划、科学发展、依法管理、确保安全”的原则加强网站建设与管理,使之成为学校加强宣传,彰显办学实力、办学特色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渠道,以及各部门、单位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的重要平台。

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网站包括一级网站和二级网站。一级网站是指学校门户网站,二级网站是指由学校各部门、单位以及学术机构、学生组织、社团等以学校名义建设的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。

第二章 管理体制

第四条 学校网站建设与管理遵循“归口审批、统一备案、分级管理、分工负责”的原则,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指导、协调与监管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网信办”)是网站开办的审批部门,负责学校网站建设的规划立项和运行监督。

第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;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;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站运行的软硬件环境、必要的技术支持保障和网络安全监管。

第六条 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、谁运营谁负责、谁使用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部门、单位是负责二级网站建设、内容审查、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。按照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的原则,各部门、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。

第七条 各部门、单位须指定专人担任网站安全管理员,经网信办审核备案后,承担所在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网站安全管理员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,如发生人员或联系方式变更,应及时向网信办报备。

第八条 各部门、单位应积极参与学校门户网站和专题网站建设,落实与工作职能分工相对应的栏目策划与内容更新工作。

第三章 建设规范

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,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域名(jlenu.edu.cn)或IP地址建设、发布网站,不得以学校或本部门、单位名义在互联网注册域名或发布网站,不得使用学校校名(含“吉林工师”)和校徽等视觉形象设计作为网站标识。

第十条 网站开设实行审批备案制。开设单位须填写《网站信息登记备案表》,经网信办审批备案并签订《网站信息安全责任书》后方可开设。网站一般使用部门、单位英文缩写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,以jlenu.edu.cn结尾。

第十一条 网站应基于学校网站群平台建设部署和集中管理,由各部门、单位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和规范进行建设与维护。如网站群平台无法满足开设单位使用需求,经网信办审定通过后,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提供网站建设和运维服务,完成等级保护及校内备案登记,并承担网络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责任。

第十二条 网站开设栏目应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等文件相关要求,结合部门、单位实际规划设置。网站须保持栏目结构和页面内容组织结构上的相对稳定。栏目设置须清晰明了,能够充分反映本部门、单位的特色,栏目内容应及时更新。首页须提供学校门户网站的链接。

第十三条 党政部门、群团组织、直属业务单位网站栏目原则上应包含部门简介、机构设置、工作职能、工作动态、通知通告、规章制度、服务指南等;教学单位网站要体现办学核心竞争力和本单位办学特色优势,开设的栏目原则上应包含学院概况、机构设置、师资队伍、人才培养、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党建工作、新闻动态、学团工作、招生就业等;其它类型二级网站由开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。

第十四条 网站原则上不允许开设互动性栏目,包括未经审核即发布的论坛、评论留言等。确因工作需要开设的,须建立完善的互动信息接收、处理和反馈工作机制,经网信办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设。

第十五条 网站实行统一标识管理,网站设计须遵循学校VI标准设计,规范校徽、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的使用,形成学校网站统一风格。

第十六条 网站开设单位需要变更备案信息的,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;网站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,开设单位应在服务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注销手续。

第四章 信息发布

第十七条 网站信息发布严格实行先审后发制度。各部门、单位须建立规范的信息更新和发布审核机制,明确相关人员责任,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、准确性、时效性和安全性负责,未经本部门、单位负责人审核不得发布。

第十八条 网站信息发布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,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、署名权、肖像权等合法权益。网站内容要求健康向上、真实准确,语义表述清晰、行文流畅,文字使用及排版规范。不得利用网站发布、传播存在错误导向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内容,不得发布损害学校声誉和违反保密规定的内容。

第十九条 学校门户网站各栏目内容由相应业务分管部门发布更新,并对其客观性、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,二级网站在引用学校发布的信息时,须与学校门户网站保持一致。

第五章 安全管理

第二十条 各部门、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和保密法规,建立健全严格、有效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履行网站安全保护义务。

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、单位须加强网站平台的安全管理,对网站重要数据、文件定期进行备份,严格账号管理并定期修改密码,不得将账号密码借与他人登录使用。

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、单位须加强网站上传数据的审核,禁止在网站中存储、传输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数据,禁止上传与网站内容无关的文件,上传文件前需对文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。

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、单位须建立网站内链接的监督管理机制,随时监控并及时清理有害和无效链接,防止将含有非法信息的网站接入学校网络,保证链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。

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、单位须建立网站日常安全巡查和应急保障机制,随时检查网站内容,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,发现网站无法访问、信息遭到篡改等安全事件,应立即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置,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。

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群平台的安全运维和网站安全监测,为平台内网站提供安全、稳定、可靠的运行保障。对发布不当信息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站,网站开设部门、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;出现重大紧急的安全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,网信办根据实际需要限制其互联网访问或予以关停。

第二十六条 网站实行安全审查制度,由网信办对网站运行管理开展日常巡检和年度审核。对未遵照本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网站,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;对疏于管理而导致发生网络安全责任事故的,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05年5月5日印发的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审批制度》(吉工师字〔2005〕38号)、2006年12月23日印发的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》(吉工师字〔2006〕121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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